芦山公布实施征收各乡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

2024-04-26 10:59: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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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乡镇(街道)、县级各部门:

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,依据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(州)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》(川府函〔2023〕222号)要求,现公布实施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,构成比例为4:6。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,根据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实施办法》相关规定,结合芦山实际,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.5倍执行。大中型水利、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,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
二、各乡镇(街道)、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,加强政策宣传解读,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,制定工作预案,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,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。县财政、县人社、县自然资源、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,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,加强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,严禁截留、拖欠、挪用征地补偿费用,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。

三、该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,原《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》(芦府发〔2020〕4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芦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

芦山县人民政府

2023年10月3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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